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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发布日期:2007-2-6 作者: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广州市单位和职工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广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规定》明确要求,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如果欠缴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有困难,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以制定补缴计划,在一年内分期分批足额补缴,或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为零),一次性补缴。
   《规定》还专门制定了惠及困难职工的政策。如果职工的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但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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