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次就政府文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修改。
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自付费用过高可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征求意见稿中,使用重大疾病补助金为所有参保退休人员按企业补充保险(该办法针对在职人员,目前仍未出台)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70%。增加该项政策,有效减轻退休人员患重病大病和社会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个人负担,使用重大疾病补助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费。
逐步建立学生医保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市城镇户籍符合规定年龄范围,不能享受退休养老金或退休费的“老人”,可以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后,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这就解决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缴费年限不足等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实现医疗保险逐步覆盖本市户籍全体人口的目标。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建立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
增加门诊慢性病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条款。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与统筹基金不相通,部分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门诊就医时,只能通过个人账户支付,负担较重。征求意见稿中增加条款,逐步将参保人患长期慢性病,不需住院治疗但须长期门诊用药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失业后再就业也可享受政府资助。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政府资助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两种情形,包括2001年12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以及2005年12月1日前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时,比照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享受政府资助。而由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或军队转业人员调入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符合政府规定政策性安置随军家属,他们调入广州前的工作年限视同首家广州接收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发给个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改为计缴到基本医疗保险金原办法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0年,但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征求意见稿中,将计发给个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改为计缴到社保基金账里并应缴纳相应年限的重大疾病补助金。这样处理,一是避免参保人员到办理退休时,无力缴交应缴的资金;二是不需由个人补足工资增长的差额部分资金;三是修改原办法中没有明确重大疾病补助金也需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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