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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防止恶意收购国有股四大措施
发布日期:2006-9-27 作者:

 

    一、分类划定国有持股比例。按照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行业布局、产业特点、经营状况,围绕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整体安排,分四类划定国有持股比例: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经营业绩较好、市净率较高、国有股东控股比例较高的企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1%,并且应承诺至少三年不减持;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主业突出、业绩相对稳定的企业,股改完成后国有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低于公司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对于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计划退出的企业,实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出;对于有战略重组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计划且正在推进的企业,继续推进产业重组、结构调整过程中探索解决股改的路子。

    二、加强国有股流转监管。设立与证券交易机构的实时动态警示系统(联网),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交易(转让)必须先经有审批资格的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并解密后,国有股股东才能在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三、设立反收购基金防范恶意收购。将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最低持股比例,根据全流通的市场变化,定期报告审批;建立政府控制机制,对定向增发时引起公司控制转移和国有、集体非流通股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实行核准;设立反收购基金,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回购注销和定向增发、交叉持股或相互持股等手段,增强控制力,设置应对恶意收购的防线。

    四、将上市公司市值纳入国有股股东的业绩考核。将落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促使国有股股东的业绩考核真实反映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形成以盈利能力、市值为核心的价值评价基准,消除国有企业资本运作的制度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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