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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发布日期:2006-7-5 作者: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广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加入工伤保险后,其参保员工发生了工伤或患上职业病,凡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录的,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而对于因工致伤、致残的员工,基金也将根据其具体的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通知》规定,那些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对逃避参加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查处。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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