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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强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
发布日期:2006-12-27 作者:

 

    深圳市贸工局日前出台的《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高速发展中的深圳会展业带来了新动力。“办法”通过创业资助、成长资助、临时资助和国际化资助四大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助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办展,吸引外地来展,引导深圳市会展业沿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

    一、每年1500万资助商业性会展 。2005年至2007年,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滚存使用。三年财政扶持期满后,在绩效评价基础上,提交市政府研究进一步支持的措施。“办法”规定,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举办的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及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其中的品牌会展是指位列深圳会展规模前10名和在国内举办的同类会展中位列前2名的商业性会展。资金分配上,75%即每年1500万用于对本市商业性会展项目补贴,其中的60%以上用于补贴在深圳市举办的重要会展项目;资金的25%即每年500万用于补贴深圳市组团参加的国内商业性会展项目。

    二、培育期内补贴25%场租费。对于在深圳市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7500平方米的重要会展,在其培育期(不超过5届)内,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补贴,每个重要会展每届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不在深圳市原创,但首次在深圳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万平方米的重要展会,在其培育期(不超过3届)内,按其实际场租费的25%补贴,每个每届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已过培育期的重要会展,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三成以上的,按实际增加的场租费的一半补贴,每个不超过100万。品牌会展如遇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困难的,按场租费的30%补贴,每个会展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可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偿。对获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会展或展览机构,资助认证费用及认证后三年的会员费,给每个单位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三、资助计划须向社会公示。资助资金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深圳市商业展审批程序是:每年11月底之前,由深圳市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向市贸工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的资助申请;市贸工局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形成资助计划,经市财政局复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冒领补贴者三年无缘资助。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工局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会展资助不诚信名单。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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