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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就业失业手册取代四个证
发布日期:2006-11-30 作者:

 

    从12月1日起,广东省将在广东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用以全程记录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与此同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原来的《外来流动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登记证》、各地制作的失业证、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不再继续发放。

    一本手册取代四个证明。《手册》登记实行实名制,仅限劳动者个人使用。启用后,用人单位凡新招用或续聘人员,无论其户籍在哪都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初次就业人员申请办理《手册》。而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手册》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也应登记。在试行办法当中,原本一直令劳动保障部门难于了解其就业状况的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就业状况和相应的办理程序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试行办法要求,这三类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手册》、社保卡、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而这三类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也应持《手册》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可享受相应的诸如推荐就业、一次性培训等待遇。

    失业人员档案应及时转存。试行办法还对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20日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存档。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技能水平、就业愿望等情况建账造册登记。

     而失业人员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档案管理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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