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决定于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施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根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必须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是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是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是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是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是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另外,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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